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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府配合交通部辦理臺灣西部走廊高速鐵路(雲林縣轄區)西螺鎮(一)、(二)工程徵收案,原土地所有權人林振聲等2人(如後附清冊)因徵收土地補償費存入國庫保管專戶通知之函件無法送達,特予公示送達。

刊登日期:2015/10/29
發文日期:2015/10/29
發文字號:府地權一字第1042703122A號
主旨:本府配合交通部辦理臺灣西部走廊高速鐵路(雲林縣轄區)西螺鎮(一)、(二)工程徵收案,原土地所有權人林振聲等2人(如後附清冊)因徵收土地補償費存入國庫保管專戶通知之函件無法送達,特予公示送達。
依據: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、第80條、第81條。
公告事項公告: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、第80條、第81條。一、本案土地係奉
(一)臺灣西部走廊高速鐵路(雲林縣轄區)西螺鎮(一):奉臺灣省政府85年2月27日八五府地二字第20145號函核准徵收,並經本府85年4月26日八五府地權字第47909號函辦理公告徵收(公告期間自85年4月30日起至85年5月30日止共30天),嗣以85年5月30日八五府地權字第65420號函通知領取補償費。
(二)臺灣西部走廊高速鐵路(雲林縣轄區)西螺鎮(二):奉臺灣省政府85年4月12日八五府地二字第26711號函核准徵收,並經本府85年4月26日八五府地權字第49879號函辦理公告徵收(公告期間自85年4月30日起至85年5月30日止共30天),嗣以85年5月30日八五府地權字第65421號函通知領取補償費。
二、本案徵收未受領補償費已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,已於90年1月17日、90年3月12日存入臺灣土地銀行斗六分行專戶保管,經本府向戶政單位查詢,依相關資料辦理再次領取通知,逾期無人領取退回,未能送達,遂辦理公示送達。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,逾15年未領即歸屬國庫。
三、本公告張貼於各縣市政府、本縣西螺鎮公所公告欄,應受送達人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、印章前往本府地政處地權科(地址: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2段515號)領取上開通知函,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,以送達論。
四、檢附本案公示送達清冊1份。
附件:
  • 高鐵西螺(一)、(二)公示送達清冊